顺应数字征信的新形式,个人信息保护成重点
作者:天磊咨询
发表日期:2021-01-16
来源:天磊咨询
1月11日,人民银行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之后
而且,《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征信行业又出台了一项新规定。
《办法》对信用信息范围、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安全、跨境流动和业务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专家表示,根据《办法》,以信用分数提供对外服务的企业被纳入监管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重点。这意味着头部网络平台将受到新的监管,滥用数据的无资格企业将受到沉重打击,银行业信贷业务将产生巨大影响。
在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之际,《办法》的出台顺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需求,也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顺应数字征信的新形式
“从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成立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年,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说,目前数字经济时代,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日益丰富,不仅有现有数据,还有网络数据、另类数据等。
目前数字经济发展已经达到新的高度,传统的金融机构征信管理越来越难以满足全面准确地衡量个人和企业主体信用状况的相关需求。
据统计,全国在校大学生4000万人,5年内工作的毕业生3900万人,民政低保者约6000万人,全国小企业主人数超过8000万人。据统计,其中大部分是信用“百户”或“准百户”。该集团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信用关系,信用状况空白,银行无法判断信用与否。
随着大数据技术和金融技术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不能覆盖“白色房子”,金融技术通过替代数据提供信用服务,是监管的突破口。
互联网企业编入监管
《办法》上市后,会对哪些机构和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蚂蚁金服或京东等信用分数对外提供服务的问题,根据此次意见稿,必须持有卡,并按照规定成为信用机构。否则就是非法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及法律革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授权。
金川表示,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严格规定,对信息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展示业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企业在产品营销、用户运营、员工招聘过程中,应根据《办法》要求自行调查,纠正相关行为。“从目前的市场格局来看,从事大数据、防止欺诈等业务的金融科技企业与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甚至不具备征信资格的企业也在进行征信业务,对素质不足的企业有限制。”尤文还向过度收集个人或企业数据的征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提出了要求,《办法》主张对没有规范征信市场、打击数据滥用资质的企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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